为泄私愤烧毁收购废品 触犯刑律被处罚金
为泄私愤,竟将他人收购的价值近万元的废品烧毁。日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诸某罚金二万元。
2011年3月13日,被告人诸某为泄私愤,用一次性打火机将刘某经营废品收购的物品点燃,造成堆放于该现场的废品塑料布、PVC管、蛇皮袋等塑料制品被烧毁。经鉴定,该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9950元。后被告人诸某投案自首,并自愿赔偿受害人刘某的损失二万五千元,取得刘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诸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造成的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诸某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已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也可从轻处罚
2011年3月13日,被告人诸某为泄私愤,用一次性打火机将刘某经营废品收购的物品点燃,造成堆放于该现场的废品塑料布、PVC管、蛇皮袋等塑料制品被烧毁。经鉴定,该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9950元。后被告人诸某投案自首,并自愿赔偿受害人刘某的损失二万五千元,取得刘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诸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造成的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诸某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已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也可从轻处罚